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。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。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。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。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。(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)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注意:劳动者因单位过错提出解除时,要注意最好在辞职通知中列出单位的过错内容。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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