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,近日,合肥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,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等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,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57万余名城乡困难群众。
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,近日,合肥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,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等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,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57万余名城乡困难群众。
《通知》明确:
自2023年7月1日起,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24元,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1元;
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9779元/年/人(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7114元),县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3744元/年/人(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2359元),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、半护理、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12360元/年/人、7416元/年/人、989元/年/人,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、半护理、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8652元/年/人、4944元/年/人、742元/年/人;
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2420元/月/人;
一、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为277元/月/人,三、四级调整为185元/月/人;
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277元/月/人;
高龄津贴调整为80-89周岁老年人120元/月/人,90-99周岁老年人240元/月/人,百岁以上老年人600元/月/人。
至此,合肥市在2021年建立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后实现了三连增,切实做到“兜”住最困难群体,“保”住最基本生活,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截至目前,我市共有在册低保对象13.7万人,特困人员3.0万人,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7.06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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